申请人:湖南时代胜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95543号“赶节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赶节”二字并无固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商品的使用对象、场所等并无关联,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赶节啦”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咖啡”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