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红袖添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92600号“红袖添香 www.hongxiu.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83182号“红袖添香”商标、第28900705号“红袖添妆 hongxiutianzhu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审查中,极有可能被无效。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相关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予以无效宣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化学分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测量;化妆品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红袖添香 www.hongxiu.com”,引证商标一为“红袖添香”,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文档数字化(扫描);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程序复制;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无形资产评估;动画设计(替他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化学分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