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81011号“棉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棉田 38681011

阅读:56696 2021-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51089号《关于第38681011号“棉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63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51089号《关于第38681011号“棉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63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在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故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止,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被予以撤销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

  2、至本案审理期间,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销售展示架出租”这一项服务项目,故该服务在我局驳回通知书中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新的事实,我局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销售展示架出租”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

本文《关于第38681011号“棉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棉田 386810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9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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