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762917号“HK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KIC 40762917

阅读:104147 2021-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楚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72709号《关于第40762917号“HK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10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

  申请人:张楚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72709号《关于第40762917号“HK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10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被决定驳回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查程序,被予以驳回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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