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楚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72709号《关于第40762917号“HK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10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被决定驳回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查程序,被予以驳回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