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周氏时珍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知道国际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80920号“时珍堂 周氏 ZHOU SHI SHI ZHEN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81627号商标、第42172712号商标、第7757325号商标、第28798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予以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未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