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290766号“翼 长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9964号“长宽”商标、第13085019号“长宽 4G GreatWall 4G及图”商标、第34345641号“长宽 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申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