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忠田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57496号“思想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70340号“思想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28698号“鑫客 THINK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