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比奥拉·伊萨贝尔·丽思·埃尔南德斯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6513044号“FABIOLA RICC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9963403号“AIVEI RED及图”商标、第15302272号图形商标、第29941420号“AIVEI R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图形设计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