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483730号“withmep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ithmepet 46483730

阅读:77597 2021-04-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曾士峰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83730号“withmep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6042号“唐友WITHME TANG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7088…

  申请人:曾士峰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83730号“withmep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6042号“唐友WITHME TANG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708886号“WITH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ithmepet”整体与引证商标一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商业管理辅助;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网页截图等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商业管理辅助;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

本文《关于第46483730号“withmep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ithmepet 464837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888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