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华县蓝河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62126号“相伴鱼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44359号“相伴鱼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157701号“相伴益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所属行业不同,不会组成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相伴鱼生”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