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斯兰国际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精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8138号“索斯兰国际学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33925号“索斯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档案;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
3、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
4、申请人法人与青岛索斯兰外国语专修学校法人签订的办学协议;
5、青岛索斯兰外国语专修学校民政部登记信息;
6、引证商标所有人与青岛索斯兰外国语专修学校法人签订的解约承诺书;
7、申请人活动报道及现场照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异议决定在“动物园服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学校(教育);教育信息;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学校教育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口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