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康为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版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55826号“麦积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6584391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麦积氏”整体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