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九寨沟中查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艾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8084943号“九寨原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92397号“琳琅世界FULL OF BEAUTIFUL WORLD及图”商标从认读文字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