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329328号“椰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椰呈 28329328

阅读:92816 2021-04-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苏萨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1日对第28329328号“椰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椰子制品大产业链整合者,是集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贸…

  申请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苏萨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1日对第28329328号“椰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椰子制品大产业链整合者,是集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贸易于一体的大型食品企业,旗下拥有“特种兵”、“AK47”、“苏萨”、“SUSA”、“头道鲜”等众多品牌,经过申请人大量广泛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二、被申请人在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情况下,仍在与申请人主营商品密切关联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且被申请人名下存在诸多攀附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商标,被申请人诸多产品均涉嫌摹仿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知名饮品外包装,由此可见,被申请人显然具有“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争议商标中的“椰”表示“椰子”,使用在其核定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广东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互为关联企业的证明文件;

  2、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媒体报道、荣誉证明证据等相关知名度证据;

  3、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名下商标列表;

  4、被申请人恶意攀附知名商标产品外包装的相关材料;

  5、(2020)苏泰祥泰证字第2619号公证书;

  6、相关案件法院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个持续违法的公司,长期兜售违法产品,其长期采用知识产权“碰瓷”的方式对包含被申请人在内的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中的“椰”并非只表示“椰子”,其所述争议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纯属无稽之谈,且市场上长期存在并获得认可的以“椰”为组成部分的知名品牌。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对他人的商业利益构成影响。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相关案件法院判决书、庭审记录;2、含“椰”字样的相关商标档案信息;3、被申请人荣誉证明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为:1、被申请人向不同的违法机构长期办理假证,试图通过假证制造其“合法诚信经营”的假象,让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牟取非法利益。2、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行为合法合理,但被申请人却在答辩材料中恶意诋毁、中伤申请人,阐述与本案毫无关联的相关理由,妄图通过诋毁申请人转移案件审理注意力,申请人请求对该部分与本案无关的理由及相关证据不予审理、采信。3、争议商标整体易使人理解为“由椰子呈现的产品”,且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亦是将争议商标使用在椰汁饮料上,可见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刻意引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系由椰子为原料生产制造的,故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仅直接体现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另,申请人其他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软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带果肉果汁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啤酒”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8年11月27日。

  2、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近六十件商标,其中包括“雀回巢”、“蒙原牛甄养”、“红休牛”、“享乐虎”、“甄东鹏”、“莲花青蕰”、“君宝味动力”、“酷冰洋”、“新特种兵”、“特种梹”、“特种宾”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下存在诸多攀附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商标,且被申请人诸多产品均涉嫌摹仿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知名饮品外包装,被申请人显然具有“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目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雀回巢”、“蒙原牛甄养”、“红休牛”、“享乐虎”、“甄东鹏”、“莲花青蕰”、“君宝味动力”、“酷冰洋”等商标,以及“新特种兵”、“特种梹”、“特种宾”等多件与申请人“特种兵”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近,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本案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

本文《关于第28329328号“椰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椰呈 283293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8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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