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632067号“倍丰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倍丰收 48632067

阅读:74655 2021-04-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石河子浩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32067号“倍丰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没有产生对商品功能特点的误认,且该商标经过…

  申请人:石河子浩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32067号“倍丰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没有产生对商品功能特点的误认,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3、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倍丰收”容易被公众理解为“加倍丰收”、“成倍丰收”等含义,使用在指定的杀昆虫剂、除草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品质、效力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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