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亿豪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92909号“亿豪海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98688号“亿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依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社交陪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和使用,与申请人建立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社交陪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亿豪”文字,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观察且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认为两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引起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律师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警卫服务、调解”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其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