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迈吉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23191号“迈吉赛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69881号“迈威赛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在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和使用,与申请人建立稳固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