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197426号“KEEPSPOT 库泊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EEPSPOT 库泊管家 48197426

阅读:91548 2021-04-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通股斯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97426号“KEEPSPOT 库泊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63827号“库铂90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

  申请人:通股斯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97426号“KEEPSPOT 库泊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63827号“库铂90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49007号“库铂QO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324452号“库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和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的行业属性、产品领域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相关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9类、第42类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著作权证书、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上的“车库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9类上的“车辆租赁”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和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第39类服务上、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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