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ENÉ BOIVIN SA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2062号“RENÉ BOIV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84397号“RENE BOIVIN”商标、国际注册第1205353号(第14类)“RENE BOIVIN”商标、国际注册第1205353号(第18类)“RENE BOIVIN”商标、国际注册第1205353号(第25类)“RENE BOIVIN”商标均归属于申请人所有,故上述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