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致雅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11118号“致雅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05545号“雅致YAZHI”商标、第12277469号“雅致yazh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经营场所照片、网络宣传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