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宁市埃马森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46722号“IM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78852号“艾媒链 IMCC INTERACTIVE MEDIA CONSORTIUM CH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08007号“国际机械 IM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63167号“IMC INTENSIVE MIXING CASC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的显著英文字母“IMCC”的首尾字母构成相同,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中显著识别的英文字母“IMC”的字母构成相同。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