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卉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秦秀梅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对第30642595号“MADIK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091963号“马力卡 MAL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在电锯、电刨、砂光机(木工)三项商品上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锯、雕刻机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注册,2017年4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锯(机器)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争议商标由外文大写字母“MADIKA”构成,与引证商标汉字“马力卡”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外文部分“MALIKA”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锯、电刨、砂光机(木工)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锯(机器)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对争议商标核实使用的其余商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故本案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电锯、电刨、砂光机(木工)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