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10199号“苏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2316号“苏中王”商标、第18175248号“苏中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撤三审理程序之中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一、二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我局对引证商一、二标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