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头发梦想”头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25037号《关于第18236995号“Hairdreams Laserbeamer N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584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维持了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113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可知,第12398444号“Hairdrea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诉讼期间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4类理发店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