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阜康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94990号“亦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74231号“亦斯酷”商标、第14425321号“奕酷 YEA 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