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康柏(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10531号“DOTER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31390号“DOTER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指向性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租赁合同、账单明细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