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默克斯航空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33391号“MERX AVI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29340号“MER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维持注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融资租赁;金融信息;融资服务”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转账;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