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市多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92333号“李 李八味 LIBA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6548751号“李八味大糕”商标、第15875260号“石灰市 李 SHIHUISHI及图”商标、第15875294号“山炮 李 SHANP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包装、小票、网络店铺截图、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审理予以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李八味”,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