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中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57374号“中原植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565663号“中原银行ZHONGYUAN BA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22117号“中原文化传播中心CENTRAL CHINESE CULTURAL COMMUNICATION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112602号“中原内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74028号“中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529689号“中原财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532156号“中原国际陶瓷双年展CCIC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977037号“中原国际时装周ZHONGYUAN FASHION WEE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6570956号“中原好设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8031935号“中原银行ZHONGYUAN BA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引证商标二、三、八、九商标权利未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三、八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九商标权利尚未明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八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原植保”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中原植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中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页杂志的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用视听设备的操作;电影放映;为活动提供视频编辑服务;演出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服务属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教育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传授技术(培训);教育信息;教学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