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朗思(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力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26400号“有夭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传达的含义为表达申请人希望能从优良的产品品质,可以解决当代年轻人压力大、焦虑抑郁的问题,呈现出的心理的健康状态即为夭。申请商标不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如不予注册将带给申请人巨大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办公环境照片、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宣传证据、广告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夭气”与“有妖气”近似,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