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恒泽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83589号“恒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1570324号“恒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在机床;铸造机械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在农业机械等其余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