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安路迪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28325号“高技 KO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852914号“高技(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064964号“Ko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088768号“可及Ko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088770号“可及Ko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高技”及字母“KOGI”经左右排列而成,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高技”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KOGI”与引证商标二“Kogi”字母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系自制证据、或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无关,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