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737128号“韩快水果HanKuaiShuiG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韩快水果HanKuaiShuiGuo及图 48737128

阅读:158735 2021-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贺州韩快水果超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信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37128号“韩快水果HanKuaiShuiG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8572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

  申请人:广西贺州韩快水果超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信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37128号“韩快水果HanKuaiShuiG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8572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第46072830号“韩快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系同一主体所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商标所有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广西贺州韩快水果超市,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系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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