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458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9114号“雅居乐及图”商标、第1433668号“雅居乐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状态、撤三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保险信息、公寓管理、不动产管理、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币交易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保险信息、公寓管理、不动产管理、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