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百渡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16799号“大智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422705号“大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029960号“大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87173号“智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307290号“大智留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318308号“大智留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327874号“大智经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对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四、五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大智学堂”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大智学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六的主要识别部分“大智”、“智大”及“大智经典”,且汉字有自右向左的认读习惯,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系自制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教育告等指定服务上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