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中裕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20158号“中裕集团ZhongYu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216960号“中裕世纪大酒店ZHONGYU CENTURY GRAND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05639号“伊尔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840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宣传证据等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中裕集团”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中裕世纪大酒店”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与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无关、或系自制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