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精锐慧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58551号“J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475733号“锦锐J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61956号“J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59742号“J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742031号“杰然电子JIER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255073号“富瑞佳RICH RED BEAUTIFUL LOCKS J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580163号“J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JR”经图形化设计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相一至六有效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温度计;非医用诊断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系自制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医用温度计;非医用诊断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