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仓水无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04656号“水无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备极高的独创性和较强的显著性,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销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水无痕”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使用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