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61923号“银河晨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40650号“银河康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123003号“银河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银河晨露”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啤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