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海媚
委托代理人:中权成知识产权(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49219号“有间肠粉铺YOUJIANCHANGFENP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89753号“有間虾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83300号“有间比萨屋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17880号“有间Y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252034号“有間虾铺大锅油焖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702861号“有间咖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013063号“介有间One l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043105号“大钳門有間虾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登记信息、实际使用图片、网页截图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期内。
2、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间肠粉铺YOUJIANCHANGFENPU”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一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