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因弗朗茨因赛尔卡莫造酒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67011号“艾英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73854号“艾英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