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八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26883号“八本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养老院、餐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1857号“八本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51024号“八本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14802号“八本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茶馆;餐馆;饭店;酒店住宿服务;咖啡馆;旅馆预订;酒店房间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期限至2020年5月13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养老院、餐具出租”服务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餐馆;饭店;酒店住宿服务;咖啡馆;旅馆预订;酒店房间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馆;餐馆;饭店;酒店住宿服务;咖啡馆;旅馆预订;酒店房间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餐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