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奥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534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84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582886号“PU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0147号“PU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商标档案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为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婚纱”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便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