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木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26968号“友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95260号“友演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38806号“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32944号“G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工商登记信息、网页截图、所获荣誉、网络报道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友头条”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授技术(培训);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教育;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大会;摩托车驾驶指导;手册出版;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所获荣誉、报道等资料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或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故综合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