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久远特种高分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行之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13161号“SCJYTG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指向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63382号“沃普WO P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260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策划方案、产品规格表、办公环境图片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CJYTGC及图”,与各引证商标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