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30221号“亿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亿邦 5830221

阅读:95224 2021-05-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亿邦易护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30221号“亿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5923号决定,于2020年08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段顺江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复…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亿邦易护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30221号“亿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5923号决定,于2020年08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段顺江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河北亿邦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科技产业。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如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备案登记表等;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建站合同书、技术服务合同书及相关发票;4、腾讯内容开发平台发布的文章及评论;5、美洽平台客服沟通记录;6、相关合同、发票;7、公证文件;8、相关展会合同及发票;9、使用照片;10、相关视频文件;11、检验报告;12、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段顺江132440197705188038于2007年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0年1月28日核准注册。2020年5月6日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其专用期限至2030年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6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他人为其提供的网络开发服务证据,或为医疗器械商品的宣传推广、使用证据等,均未体现复审服务,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

本文《关于第5830221号“亿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亿邦 58302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8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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