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中锐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8506068号“中锐电能 ZHONGRUI ELECTRIC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6019号“中电能”商标、第3383400号“中锐及图”商标、第9469754号“中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其显著特征也更加突出,若被驳回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除引证商标一、二、三外,我局在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16403229号“中锐”商标、第40265843号“中锐”商标、第11161889号“zhongrui及图”商标、第5757448号“zhongrui”商标(以下引证商标四、五、六、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锐电能 ZHONGRUI ELECTRIC ENERGY”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中电能”,引证商标三、四、五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中锐”,引证商标六及引证商标七显著认读部分“zhongrui”,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相近或具有关联性,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电线圈;电开关;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缆;整流用电力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整流器;电阻器;碳电刷;电线;纤维光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