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682563号“布布识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布布识字 46682563

阅读:45314 2021-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葡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82563号“布布识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90237号“布布亲子数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90398号“布布智慧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39871号“…

  申请人:上海葡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82563号“布布识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90237号“布布亲子数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90398号“布布智慧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39871号“凡布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官网介绍;《百变布鲁可》百度百科介绍、宣传海报、相关报道、获奖情况等证据;“布鲁可”积木信息及“布布”角色对应教育产品介绍;两家引证商标主体搜索及商标状态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大积木;玩具;室内游戏玩具;手工逻辑智力拼图玩具;手工逻辑游戏器具;游戏用集换式卡片;积木(玩具);成比例的模型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棋盘游戏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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