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64178号“益海 YIH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5047号“益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819917号“yi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542354号“yi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485356号“益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及第5485354号“益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4240号“yi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65425号“溢海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九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975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067292号“必思咪 BS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