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033049号“Bodyfor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odyform及图(指定颜色) 45033049

阅读:122744 2021-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33049号“Bodyfor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01200号“Bodyfo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9370…

  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33049号“Bodyfor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01200号“Bodyfo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937046号“Bodyfo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不予核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Bodyform”与引证商标二的外文识别部分“Bodyform”高度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制或纸板制盒;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印刷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碳纸;说明书;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商品属于类似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纸巾;卸妆用薄纸;纸制洗脸巾;纸手帕;纸制抹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卫生纸;纸巾;卸妆用薄纸;纸制洗脸巾;纸手帕;纸制抹布”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纸;纸巾;卸妆用薄纸;纸制洗脸巾;纸手帕;纸制抹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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